列强在中国之利权

列强在中国之利权
林可彝
中华民国11年(1922年)1月10日
1922年1月10日
公布于东方杂志1922年19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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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强在中国之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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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 华盛顿会议席上讨论 中国问题时,已承认 中国代表所提议之 中国领土保全,机会均等之原则。今后吾人所最注意者,此原则之制限除外例,列强对之,果持若何之态度是也。兹举列国在 中国所目为特权者如左:

  英国

  (甲)租借权

  1 威海卫及附近海面。

  英国为欲取得在我国北五省之海军适当地,及保护 英商为理由,于一八九八年向前 清政府要求 山东省, 威海卫及其附近之海面,租借 英国。 清政府允其所议定之期限,与 俄国驻守 旅顺相等。为期二十五年,计至 民国十二年止期完满。(一八九八年七月一日中英条约。)

  2 九龙半岛及附近海面。

  英人既得 香港,乃借口 九龙半岛及附近海面,为保护及防备 香 港之必要地,于一八九八年向前 清政府租借该地,期限为九十九年。(一八九八年六月九日 九龙租借条约。)

  (乙)不割让优先权

  1舟山岛,(一八四六年四月中英条约。)

  2 扬子江沿岸各省,(一八九八年二月中英外交文书。)

  3 云南 孟连洪江地方,( 缅甸中国境界及通商修正条约。)

  (丙)优先权

  英国人取得 中国政府允许在 西藏举办左列五项事务时,先求 英国之承认:

  A 西藏土地之让与,卖却,租借,抵当,及依别种名义,让与他国时,

  B一切之干涉,

  C外国官吏代理之侵入,

  D铁道,道路,电线,矿山,其他利权之许与,

  E各项收入,货物,金银,纸币,等之抵当给与。

  (丁)铁路权利

  1 九广铁路,(经营及借款投资优先权。)

  英国投资一千六百七十万元,偿还期五十年,以该铁路一切敷设材料车辆,及其他一切财产及收入为抵押。(一九○六年三月七日契约。)

  2 沪宁铁路(借款权。)

  由 英国 福公司承借 英金二百九十万镑,即以该铁路为担保,期限五十年。(一九○三年七月九日 上海 南京铁路条约第一条。)

  3 京奉铁道(借款权及投资优先权。)

  由 英人投资二百三十万,偿还期限四十五年,以 北京 山海关间现在之铁道线路,及其他一切财产收入为优先担保权。若以之供第二次起债担保时,须先与 英国公司交涉。(一八九八年十月十日 山海关牛庄铁路契约。)

  4 津 浦铁路。

  英 德合借五百万镑-- 英二百万镑--期限三十年,(一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津浦铁路借款契约。)后复与 英国借款百五十万,合共 英款三百五十万元。

  5 沪 杭铁路(借款权及投资优先权。)

  由 中英公司名义投资一百五十万镑,偿还期限三十年,即以该铁路之收入金,按年偿还;不足时以 京 奉铁道之利益金充之,犹不足则以 中国政府认为适当之他项收益金充之。(一九一八年二月四日 沪杭甬铁路借款契约。)

  6 道清铁路(借款权。)

  借款额七十万元,偿还期限三十年,担保品为该铁路及其他财产并收入充之。(一○五三年六月三日 河南道口铁路借款契约。)

  7 浦信铁路(借款权及投资优先权。)

  英国投资额三百万镑,偿期四十年,以本铁道全财产--现在及将来--及将来之收入为担保。(一九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浦信铁道借款条约。)

  8 宁 湘铁路(借款权及投资优先权。)

  英国投资额八百万元,偿期四十五年间,以本铁道全财产--现在及将来--及将来之收入为担保。(一九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宁湘铁路借款契约。)

  9 沙兴铁路(借款权及投资优先权。)

  英国投资一千万镑,期限四十年,担保品本铁路财产及其收入。

  按 浦 信及 宁 湘二铁路新借款团 纽约会议成立时,已决定以该路利权提供于新银行团。

  日本

  (一)政治权利

  甲,关于 满 蒙条项:

  1 关东州及领水租借权。

  一八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中 俄订旅顺大连租借条约之结果,关东州及其领水皆归 俄人承租。一九○二年九月 日俄议和条约,由 俄人划归 日本继承。 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人以二十一条条项,迫我允许延长该利权期限至九十九年。

  2 关东州租借地以北中立地带优越权。

  该中立地带非经与 日本协议后, 中国兵队,不得进入。 中国政府并不得让与或许容他国人使用。即该处铁路敷设权,矿山开掘权,及其他商工业利权,及该地带东西之港湾,均受同样之拘束。

  3 南满铁路附属地所有权。

  为 南满铁路建造经理防护之必要地及其附近之砂土石炭之开采故, 中国许 日本人享有该铁道附属地之使用权。

  4南 满洲顾问应聘优先权。

  凡该处之政治,财政,军政,警察有聘雇外国人为顾问时,要以 日 本人为限。( 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中日条约。)

  5南 满洲土地商租权,各种商工业建物建筑权,又农业地商租权( 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中日条约。)

  6南 满洲及东部 内蒙古开放地,及商埠章程指定权。--该章程由 中国政府拟定与 日本协议决定之。

  7南 满洲及东部 蒙古警察法令及租税指导权( 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中日条约。)

  乙,关于 胶洲湾及 山东省:

  1 胶洲湾口两岸及同领水租借权。

  此项权利,依一八九八年三月中 德条约,归 德国人享有。 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中日条约,及八年 巴黎平和条约,(我国未签字)移归 日本享有。

  2 胶洲湾周围地带优越权。

  胶洲湾周围五十基米之地带, 德国军队得自由通过。且同地带非经 德国承认, 中国政府不得任意处分及命令,且 中国军队不得自由侵入。--右优越权, 青岛战后归于 日本。

  3 山东省开放地及商埠章程指定权( 中日山东条约。)

  (二)经济权利

  1南满铁道(经营权。)

  依一八九八年八月 东清公司条约,自开车日起,三十六年后,由 中国政府收回之。( 民国四年五月中日条约延长期限为九十九年。)

  2 安 奉铁路(经营权。)

  依一八九六年八月 东清公司条约,自改良工事完成日起,十五年以后,由 中国政府收回之。( 民国四年五月中日条约延长期限为九十九年。)

  3 山东铁路(经营权。)

  4 吉 长铁路(委托代办权。)

本铁路资金半额由 日本 南满铁道公司担借,偿还期限二十五年。后依 民国六年十月契约,本铁路之指挥,经营,营业诸权,暂归 南 满公司承受,限期为三十年。

  5 新奉铁路(借款权。)

  一九○四年四月 中 日协约,本铁路之资金由 南满公司借受一半,其偿还期限为十八年,技师长应聘 日本人充之。

  6 四郑铁路(借款及投资权。)

  依 民国四年十二月契约,将来该铁路需要外资时,要使用 日本 正金银行资金。

  7 满 蒙五铁路(投资权。)

  开原- 海龙, 吉林- 海龙, 四平街- 洮南, 长春- 洮南, 洮南- 热河诸铁路若敷设时,当与 日本商议,以 中 日合办名义行之。 民国七年七月 中国政府与 日本复订契约 开原 龙海 吉林线, 长 春 洮南线, 洮南 热河线, 洮 热线之一点通到海口之一线敷设费,已行交付 中政府一部,以确立该铁道之投资权。

  8 吉 会铁路(投资权。)

  依一九○七年 中 日 间岛条约而成立, 日本政府先交付一千万元于 中国,而确立该铁路之投资权。

  9 烟 潍铁路(投资权。)

  从 芝罘、 龙口至 胶济之连络铁路。(前为 德国权利, 青岛战后,移归 日本)。

  10 高 徐 济顺铁路。

  新借款团成立后,该权 日本已承认提归于该团承受。

  此外尚有 南满铁路,东部 内蒙古及 福建铁路敷设投资权, 南浔铁路借款权等。

  11 南满洲诸炭矿-- 抚顺 烟台。

  依一八九八年六月 东清铁路公司条约,归 日本继承。

  12 南满东部 内蒙诸矿山采掘权-- 鞍山站铁矿。( 民国四年五月中日条约公文书。)

  13 山东, 溜川, 坊子炭矿, 金岭镇铁矿等采掘权(前为 德人权利, 青岛战后,移归 日本)。

  14 大冶铁矿。

  依汉冶萍公司之契约,及 民国四年五月之 中 日协约, 日本有优先权。

  15 双桥无线电信。

  依 三井海军部无线电信契约,三十年间,除 三井公司外, 中国政府不得允许无论何国人或公司,在该处以通信为目的,建筑无线电信局,即 中国政府本亦不得建设。

  16 南满铁道沿线附近有线电信通信权(一九○六年十月契约。)

  17 关东州-- 芝罘, 青岛-- 上海, 青岛-- 芝罘之海底电线,(前为 法 德人权利, 青岛战后移归 日本)。及长崎-- 上海( 大北电信及 和文电报) 淡水-- 福州( 光绪二十五年卖与 日本)之海底电信。

  法国

  (一)政治权利

  广洲湾租借权。

  依一八九八年四月十日 中 法条约, 中国政府为两国睦谊起见,以 广洲湾租与 法国政府,为停船贮炭之所。

  (二)经济权利

  1 正太铁路(借款权。)

  依一八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广州湾租借条约之规定,若 中国计画自 正定府至 太原府间敷设铁路时,须取资于 中法银行,即以该铁路及其他财产为担保,期限九十九年。

  2 海南岛(不割让优先权,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五日中法条约。)

  3东部边疆诸省,(不割让优先权,一九〇三年八月中法条约。)

  4 龙州铁路(经营权。)

  5 南宁铁路(敷设权。)

  一八八八年五月初旬, 广西杀害 法国教士一人, 法人乃借口要求此项权利,同年二十八日 中国政府不得已允其议。

  6 广州湾铁路(敷设权, 中 法 广州租借条约。)

7 饮渝铁路(借款及投资权,一九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中法契约。)

8 福建 建邵汀全矿山(采掘权。)

一八九九年 中国政府承认 中 法合办之 福安公司享此权利。

  9 贵州 龙女洞矿山采掘权。

  中国普安公司及 法国某商共同享有之。(一九○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10 贵州 思邵府银矿,及安盾母尼矿(采掘权。)

  11 云南诸矿山(采掘权。)

  一九○二年五月十日, 中国政府承认 法国 隆兴公司,关于 云南 府, 临安府, 开化府, 楚雄府, 元江直隶州, 永北厅各处各种矿山采掘之权利。

  12 厦门至 西贡之海底电线权。

  13 中法实业银行, 东方汇业银行之银行券发行权。

  美国

  经济权利

  1 丰镇-- 宁夏, 宁夏-- 兰州, 衡州-- 南宁, 慎州- 乐会, 析州-- 温州诸铁路,依一九一六年 中 美条约, 中国政府允 美国 国际公司出资一亿万弗,敷设该各处铁路,即以该铁路财产全部作担保品,先交 美金一千万弗,以确立投资权之基础,新借款团成立时,该路归借款团承办。

  2 陕西省延长线,及 直隶省 热河府之石油采掘独占权。

  中 美合办公司,由 中国出资百分之四十五, 美国出资百分之五十五组织之,本契约期限六十年自调签字日起算。

  3 湖北 汉罗山之石炭采掘权,

  归 中 美合办之 汉罗山公司承认。

  4 马尼拉-- 上海海底电线(所有权。)

  5 花旗银行之银行券发行权及行使权。

  此外尚有依 日 美合同取得之 淮河浚渫权,及其他利权契约,不能详举。

  丹麦

  经济权利

  长崎-- 上海, 上海-- 厦门, 厦门-- 香港, 香港--上海, 上海-- 芝罘, 芝罘-- 大沽之海底电线权。

  依一八九九年二月六日 中 丹条约, 中国政府自一九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止,非经契约当事者之同意,不得允许他国人创设 中 国各地及各属岛之沿岸与陆上电线相通,而有运用 中 丹契约上所定之各处海底电线,又与 大北公司相竞争之电信联络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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