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暨地方审判厅管辖案件暂行章程
初级暨地方审判厅管辖案件暂行章程 宪政编查馆 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910年2月7日 |
宣统二年正月初九日《政治官报》第826号 |
第一条
- 民事案件之管辖,依左列各款规定办理:
- 第一、初级审判厅之管辖:
- 一、关于钱债涉讼案件。
- 二、关于田宅涉讼案件。
- 三、关于器物涉讼案件。
- 四、关于买卖涉讼案件。
- 右四款之诉讼物,以价额不满二百两者为限。
- 五、旅居宿膳费用案件。
- 六、寄存或运送物品案件。
- 七、雇佣契约案件,其日期以在三年以下者为限。
- 八、其他民事案件,诉讼物价额不满二百两者。
- 第二、地方审判厅第一审之管辖:
- 一、前项一二三四款案件,其诉讼物价额在二百两以上者。
- 二、亲族、承继及分产案件。
- 三、婚姻案件。
- 四、其他不属初级审判厅管辖之民事案件。
第二条
- 诉讼物之价额,准起诉时之价值定之。
第三条
- 凡以一案请求数件者,将其诉物之价额合并计算。
- 其以利息赔偿及讼费等随案请求者,不算入诉讼物价额之内。
第四条
- 因担保债权涉讼者,其诉讼物之价额,准担保物之价额定之。若担保物之价额多于债权之额者,以债权额为准。
第五条
- 刑事案件之管辖,依左列各款规定办理:
- 第一、初级审判厅之管辖:
- 一、依现行刑律,罪该罚金刑以下者。
- 二、依其他法令,罪该罚金二百圆以下或监禁一年以下或拘留者。
- 第二、地方审判厅第一审之管辖:
- 一、依现行刑律,罪该徒、流刑以上者。
- 二、依其他法令,罪该罚金二百圆以上或监禁一年以上者。
第六条
- 刑事案件系数人共犯者,从其罪重者之管辖。
第七条
- 地方审判分厅之民刑案件管辖权,与地方审判厅同。
第八条
- 民刑案件管辖有不明确者,由受理之审判厅报由上级审判厅指定之。
第九条
- 民刑案件管辖错误,于未判决前觉察者,应移交该管辖之审判厅办理。
第十条
- 因刑事案件而附带民事者,不论价值多寡,应并入该刑事案件办理。
第十一条
- 初级暨地方审判各厅除本章程规定外,有以其他法令定其管辖权者,应依各该法令办理。
第十二条
- 本章程与法院编制法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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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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