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展演管理办法

动物展演管理办法
沿革
中华民国命令

  1.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牧字第 1050042132A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25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 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牧字第 1080043487A 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 24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原名称:展演动物业设置及管理办法;新名称:动物展演管理办法)
    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 1125014346 号公告第 10 条所列属“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农业部”管辖
  3. 中华民国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农业部农护字第 1130072398 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28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