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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展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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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展演管理办法
沿革
中华民国命令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牧字第 1050042132A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25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牧字第 1080043487A 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 24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原名称:展演动物业设置及管理办法;新名称:动物展演管理办法)
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 1125014346 号公告第 10 条所列属“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农业部”管辖
中华民国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农业部农护字第 1130072398 号令修正发布全文 28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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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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