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保险失能给付标准

劳工保险失能给付标准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1. 中华民国97年12月25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保3字第097014067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华民国99年10月8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保3字第0990140449号令修正发布第9条条文及第3条条文之附表;并自发布日施行
  3. 中华民国100年10月17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保3字第1000140356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之附表
  4. 中华民国102年5月22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保3字第1020140355号令修正发布第4、9条条文;增订第4-1条条文;并自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41353号公告第8条所列属“行政院卫生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管辖
  5. 中华民国104年9月15日劳动部劳动保3字第1040140496号令修正发布第4-1、8条条文及第3条条文附表
  6. 中华民国109年10月21日劳动部劳动保3字第1090140472A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之附表
  7. 中华民国110年3月30日劳动部劳动保3字第1110150175 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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