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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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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沿革
制定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7014067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90140449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100014035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1020140355號令修正發布第4、9條條文;增訂第4-1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8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040140496號令修正發布第4-1、8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附表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090140472A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110150175 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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