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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保险未缴还之保险给付及贷款本息扣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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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保险被保险人纾困贷款本息抵销办法
劳工保险未缴还之保险给付及贷款本息扣减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中华民国98年12月25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保1字第0980140619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劳工保险被保险人纾困贷款本息抵销办法;新名称:劳工保险未缴还之保险给付及贷款本息扣减办法)
中华民国103年3月12日
劳动部劳动保1字第1030140086号令修正发布第9条条文
中华民国104年2月5日
劳动部劳动保1字第1040140069号令修正发布第1、7、8、12条条文;并自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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