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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争议仲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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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争议仲裁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中华民国100年4月28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资3字第100012559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1条;并自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103年5月9日
劳动部劳动关3字第1030125993号令修正发布第3、31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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