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七章 贸易救济/附件一 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相关的做法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第七章 附件一 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相关的做法
2020年11月15日于河内
译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七章 附件一
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相关的做法[1]

缔约方认识到缔约方实施符合《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贸易救济措施的权利。一些缔约方根据其法律和法规采取的下列做法[2],可促进贸易救济程序透明度和正当程序目标的实现。

补救或解释信息要求中的缺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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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一项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中,如一缔约方的调查机关确定利害关系方应要求及时提供的答复信息不符合该要求,则调查机关:

(一)告知利害关系方其提供答复的缺陷;及

(二)在不影响完成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时限的前提下,在可行的限度内给予利害关系方补救或解释缺陷的机会。如该利害关系方就此缺陷提交了进一步信息,但调查机关认为仍不符合要求,或该信息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且调查机关决定全部或部分不采信该利害关系方初次或随后提交的答复信息,调查机关在裁定或其他书面文件中说明不予采信的原因。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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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进口缔约方的调查机关发起反倾销调查或反补贴调查后,应出口缔约方的请求,进口缔约方向出口缔约方驻进口缔约方大使馆或出口缔约方主管部门发送关于进口缔约方调查机关应请求考虑价格承诺的进口缔约方程序规定的书面信息,包括提出和达成任何此类承诺的时限。

三、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缔约方调查机关对倾销和该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进口缔约方就拟议的价格承诺请出口缔约方的出口商给予适当考虑,并提供磋商的机会,如价格承诺被接受,则通过进口缔约方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的方式,在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中止调查。

四、在反补贴调查中,进口缔约方调查部门对补贴和该补贴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进口缔约方就拟议的价格承诺请出口缔约方的出口商给予适当考虑,并提供磋商的机会,如果价格承诺被接受,则通过进口缔约方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的方式,在不征收反补贴税的情况下中止调查。

裁定的公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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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反倾销的协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指最终裁定的公告发布时,公告应详细列出或通过单独报告详细说明调查机关就其认为重要的所有事实和法律问题所得出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公告或单独报告中包含的该调查结果和结论还包括调查机关调查结果和结论背后的理由。

六、就第五款而言,在保护机密信息的前提下,特别包含下列内容:

(一)确定的倾销幅度、对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基础的说明及对用于比较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及其调整的方法的说明;及

(二)与损害认定相关的信息,包括倾销进口的数量和对同类产品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的信息、计算价格削低所用的详细方法、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产生的影响,以及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其中包括对《反倾销协定》第三条第五款所指倾销进口以外的其他因素的考察。

七、公告或单独报告详细列出《反倾销协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接受或拒绝出口商和进口商所提有关论据或请求事项的理由,以使出口商和进口商合理了解调查机关接受或拒绝的理由,并使出口商和进口商可评估调查机关对这些论据或请求事项的处理是否符合调查机关所在缔约方的法律和法规以及WTO协定。


  1. 本附件以及本附件项下产生的任何事项均不受本协定项下争端解决的约束,也不得损害缔约方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权利。
  2. 本附件中所包括的做法不构成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相关做法的全面清单。不得根据该清单中包含或排除此类调查程序的某一特定方面而做出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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