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第十四部

第十三部 劳工 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
第十四部 保障
第十五部 杂项规定

第一编 西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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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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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德国履行本条约之保障起见,凡坐落莱因河以西之德国领土连同各桥头,自本条约实行起十五年期间内均应由协约及参战各国军队占领。

第四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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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如德国忠实遵守本条约之条件,则第四百二十八条所载之占领应逐步缩小如下:
  (一)五年期间届满时,应撤退科隆桥头及鲁尔河流。又叙利克(Julich)、迪伦(Duren)、欧斯基尔欣(Euskirchen)、莱茵巴哈(Rheinbach)铁路以及莱茵巴哈至星齐格(Sinzig)之公路而达莱因河与阿尔河(Ahr)合流处一线以北坐落之各领土(以上所指之公路、铁路及地方均仍在撤退区域之外)。
  (二)十年期间届满时,应撤退科布伦次(Coblenz)桥头及自比国、德国、荷兰三国疆界交叉处起,依顺溪风南约四公里至赢尔斯特·威孟(Forst Gemünd)之山顶,又至乌尔夫特(Urft)流域铁路之东。又自朗根海姆(Blankenheim)、伐尔逖尔夫(Valdorf)、特莱司(Dreis)、乌尔芒(Ulmen)附近至摩泽尔河(Moselle)为止,依该河自勒来姆(Bremm)至纳朗(Nehren)为止,经过加班尔(Kappel)及辛蒙(Simmern)附近,又依辛蒙与莱因河中间之高地至自哈拉(Bacharach)而达莱因河一艘以北坐落之各领土。(以上所指各地方、流域、公路及铁路均仍在撤退区域之外)。
  (三)十五年期间届满时,应撤退美因兹(Mainz)桥头、堤尔(Kehl)桥头及其余被占领之德国领土。
  但届时协约及参战各国政府认为防止德国无端侵略之保障犹未充分,则占领军队之撤退,可以取得保障为必要之范围内酌量予以延延。

第四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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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占领期间内,或在以上所载之十五年届满后,监督委员会认为德国对于本条约发生之该国监督义务有拒绝全部或一部履行之处,则协约及参战各国军队得立即重新占领第四百二十九条所指区域之全部或一部。

第四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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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十五年期间届满之前,德国对于本条约发生之一切义务已履行,则占领军队应立即撤退。

第四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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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占领及本条约未规定事项,应为以后协定之内容,德国自兹即须保证遵守。

第二编 东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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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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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德国履行本条约各规定之保障,德国承认对于俄国过激派政府所订布列斯特-里托夫斯克条约、弃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切实取消,并为确保波罗的海各省及立陶宛恢复和平及良善政府起见,所有德国现驻各该领土军队,一俟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政府,对于各该领土内部情形认为适当时,将退至德国疆界以内。此种军队应避免进行其目的为接济德国之征发、扣留及他种强制措施,并不得干涉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及立陶宛临时各政府所得采用之国防措施。
  其他任何德国军队在撤退时或在完全撤退后,不应准其进入上述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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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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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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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世界知识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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