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留守条例
南京留守条例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4月13日 1912年4月13日 公布于临时公报四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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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大总统令
编辑- 国务总理唐绍仪电呈谨拟南京留守条例七条,请予核夺,本大总统业经认可,兹公布之。此令。
中华民国元年四月十三日即壬子年二月二十六日大总统盖印
南京留守条例
编辑第一条
- 南京留守,直隶大总统,有维持整理南方各军及南京地面之责。
第二条
- 凡南方陆军水师要塞,均归留守处理,随时通报陆海军部及参谋部。
第三条
- 南方如有事变,不及申请大总统时,留守得先调遣军队军舰,相机处置,随即申报大总统,并海陆军部及参谋部。
第四条
- 关于南京府知事交涉巡警所管事务,均归留守统辖。
第五条
- 南方各军及南京地方各官厅之人员,现由留守会同江苏都督任免,申报大总统。
第六条
- 关于留守管辖范围内所需款项,由留守咨商理财部筹解。
第七条
- 南京留守府,俟南方军队整理就緖,即行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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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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