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留守条例

南京留守条例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4月13日
1912年4月13日
公布于临时公报四月十五日
本作品收录于《临时公报 (民国元年4月15日)

临时大总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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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总理唐绍仪电呈谨拟南京留守条例七条,请予核夺,本大总统业经认可,兹公布之。此令。

中华民国元年四月十三日即壬子年二月二十六日大总统盖印


南京留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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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南京留守,直隶大总统,有维持整理南方各军及南京地面之责。

第二条

  凡南方陆军水师要塞,均归留守处理,随时通报陆海军部及参谋部。

第三条

  南方如有事变,不及申请大总统时,留守得先调遣军队军舰,相机处置,随即申报大总统,并海陆军部及参谋部。

第四条

  关于南京府知事交涉巡警所管事务,均归留守统辖。

第五条

  南方各军及南京地方各官厅之人员,现由留守会同江苏都督任免,申报大总统。

第六条

  关于留守管辖范围内所需款项,由留守咨商理财部筹解。

第七条

  南京留守府,俟南方军队整理就緖,即行裁撤。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2月13日至4月26日的《临时公报》(北京共和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以及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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