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
- 第一节 日本对台统治政策概述
日本时期的统治体制
编辑明治28年(1895)10月,日本虽然击退刘永福在台南地区的抵抗,不过全台各地的武装抗日却未完全平息,社会环境仍处于动荡的情况。层出不穷的抗日事件与台湾人民的性格有所关系,如“台湾系潮州、漳、泉客民迁往,最为强悍![1]”“台湾不易取,法国前次攻打尚未得手,海浪涌大,台民强悍。”[2]说明了台湾民众的强势作风。而总督府为了应付台湾这种时局,乃颁布各种律令与行政手段,已遂行其统治目的。
统治政策的演变
编辑由于日本缺乏殖民地的经营经验,因此甫领台之初,对于治台的方针,朝野意见分歧,莫衷一是。最后,乃决定暂采“放任主义”政策,一面进行特别立法统治台湾;一面尊重台人固有的风俗习惯,以防民众的纷扰。
明治31年(1898)儿玉源太郎出任台湾总督,认为台地的统治需顺应现实状况,并随机应变处置,故提出“无方针主义”政策,采渐进之原则,在同化为最终的目标下,适度的尊重台人的风俗习惯与社会组织,藉以笼络人心,掌握台湾。一切措施以树立台湾殖民地体制之全面基础为首要,称为“缓抚时期”。[3]
大正7年(1918),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世界民族主义风潮崛起,与民主思潮风靡全球。台人则随著时势之变迁、社会之进步,民族意识觉醒,迫使日本不得不改变台湾的统治方针,以强化其对殖民地的控制。“内地延长主义”政策成了殖民政府新的统治基调,标榜日台融合,一视同仁,希冀台人经由同化政策能成为日本人,藉以消弭台湾社会方兴未艾的民族运动。此一时期,称为“同化政策时期”。
1930年代起,随著日本帝国主义的勃兴,台湾成了其南进基地。并且随著中日战争的爆发,台湾社会纳入了“战时体制”,总督府一方面要强化台湾的社会控制;另一方面积极推动社会教化运动,以加速台人的同化。乃颁布“皇民化政策”,图使台湾民众彻底同化成为“皇国民”,以支持日本当局发动战争。此一施策一直持续到昭和20年(1945)日本战败为止,本时期通称为“皇民化时期”。
虽然日本的殖民统治策略上有所不同,但其基本态度是不变的。殖民当局视台湾为其禁脔,民众生活并未因政策的演变而有所改善,仍旧处于被殖民者的压榨地位之下。
独裁专制的法律条文
编辑明治28年(1895)8月6日,日本天皇批准的台湾总督府条例,为了镇压动乱,到翌年2月止,台湾施行军政。[4]翌年3月,武力弹压结束,结束军政,改行民政。却以台湾治安不靖、距日本遥远往来不便、风土民情迥异于日本为由,颁布“法律第六十三号”(简称六三法),[5]授权台湾总督得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使得台湾被摒除于日本宪法的保障之外。
“六三法”赋予总督立法权,而台湾总督本来就具有行政、军事的权限,现在再加上立法权,总督形同集行政、军事、立法、司法权于一身的独裁者。此外,“六三法”虽附加有效期限三年的规定,但期满后迭作延长。明治39年(1906),日本政府又向国会提出延期之议,改以“法律第三十一号”(简称三一法)取代,其实只是换汤不换药,其内容与性质并无太大的改变。
“三一法”施行到大正10年(1921)底结束,再改以第三号法案(法三号)取代,沿用到日本结束统治为止。此法标榜日本本国之法律原则上亦适用于台湾,总督的律令制定权仅限于因台湾的特殊情况而必要时。即便如此,并非意味殖民专制体制将有所改变,台湾人依旧不是法律的主体,而被殖民者的地位并没有太大的提升。
在绝对的权力下,必然出现恶法。例如明治31年(1898)11月,儿玉源太郎总督就根据“六三法”制订“匪徒刑罚令”,列举多项死刑罪,针对台湾的治安进行整治,以收立竿见影之效。此令表面上系为打击土匪、维持社会治安而设,实际上却成了报复抗日行动的工具了。
从【表8-1-1】中可以看出,台南地区从明治31年(1898)开始,法院所审理的案件量与前几年相差许多,更可以看到死刑审判的人数亦提高许多。一直到明治37年(1904)后,台湾全岛各地的反抗活动逐渐消弭,法院所审理的案件数才大幅降低许多。经过了殖民政府严厉的镇压之后,表面上台南一带的社会已渐趋平和,不过从台南发生多起的抗日事件中可以得到验证,民众怨气累积到一定的程度时终会爆发。
项目 | 受理 | 结案 | ||||||||
年度 | 件数 | 人数 | 死刑 人数 |
无期 徒刑 |
拘役 | 无罪 | 免诉 人数 |
销案 人数 |
合计 | |
件数 | 人数 | |||||||||
1895 | 34 | 83 | 35 | 1 | 12 | 31 | – | – | 34 | 83 |
1896 | 34 | 74 | 17 | 9 | 26 | 14 | – | – | 34 | 74 |
1897 | 51 | 81 | – | 11 | 3 | 13 | 14 | – | 51 | 81 |
1898 | 143 | 215 | 38 | 31 | 14 | 17 | – | 143 | 215 | |
1899 | 350 | 453 | 307 | 38 | 25 | 64 | – | 2 | 350 | 453 |
1900 | 289 | 348 | 188 | 38 | 24 | 59 | – | 3 | 289 | 348 |
1901 | 600 | 698 | 510 | 41 | 37 | 57 | – | 14 | 600 | 698 |
1902 | 405 | 443 | 315 | 21 | 31 | 45 | – | 16 | 405 | 443 |
1903 | 51 | 56 | 38 | 4 | 4 | 6 | – | – | 51 | 66 |
1904 | 2 | 3 | 1 | – | 1 | – | – | 51 | 56 | |
1905 | 2 | 7 | 6 | 1 | – | – | – | 2 | 7 | |
1906 | 2 | 2 | – | 1 | – | 1 | – | – | 2 | 2 |
资料来源:古野直也,《台湾代志(下)》,台北:创意力文化,1996,页159。 |
警察政治与保甲制度
编辑为了配合地方行政,总督府于台湾设立所谓的警察制度,以加强社会控制。明治30年(1897)乃木总督实施所谓的“三段警备制”,将台湾全岛的警备勤务区分成三级:匪徒经常出没与治安最坏的山地列为第一级,由军队、宪兵负责;山地与平地之中间地带为第二级,由宪兵、警察负责;村落与城市列为第三级,由警察负责行政及警备。[6]明治31年(1898),儿玉总督对警察制度进行改革,在各地增设派出所,增加警察人员,将维持治安的任务完全委诸警察。台湾的警察密度为日本帝国所有领土中最高的,平均每平方公里就有3.1名警察,每一名警察管理547位台湾人,[7]这些数字说明了台湾社会的统治性格。
在日本时期,台湾的警察由于职权[8]不断的扩大而至于无所不管。其以令人畏惧的权威处理和干预台人的日常生活,强而有力地控制台湾社会,成了殖民当局有效执行行政业务的工具。
除了绵密的警察系统网,总督府并加入民间的力量–保甲制度,以达到滴水不漏的社会控制。明治31年(1898)8月,总督府为确保地方安宁,乃颁布保甲条例及保甲条例施行细则。其制度与清朝制度相仿,十户为一甲,十甲编成一保,甲置甲长,保置保正,分别由甲及保选举,报请所辖郡守、支厅长、警察署长或警察分署长认可后任命之。
保甲组织乃参酌清代的保甲制度而成立,主要是协助警察机关取缔或搜捕犯罪者,以维社会秩序。不过与清代的保甲组织相比,此一时期的保甲几沦为警察机关的附庸,形同傀儡。而有自卫性质的壮丁团,[9]到了日据主要接受警察机关的指挥,从事天灾地变的警戒及协助警察搜查之活动,较诸清代的地方团练,其功效相差无几,不过其自主空间则相距甚大。【表8-1-2】乃日本时期南瀛地区的保甲数目与壮丁团数之统计表。
厅别 | 保 | 甲 | 壮丁团 | 职员 | 壮丁数 |
台南 | 322 | 3,312 | 108 | 109 | 1,803 |
盐水港 | 83 | 3,379 | 83 | 83 | 29,299 |
合计 | 405 | 6,691 | 191 | 192 | 31,102 |
资料来源:洪波浪等,《台南县志》卷三政制志(上),台南:台南县政府,1980,页128。 |
昭和20年(1945)6月,总督府鉴于警察机关已相当充实,而保甲制度亦已发挥其作为警政辅助机关的效果,乃正式废除该制度。可以说保甲制度与日本的殖民统治乃相始终。
殖民行政组织
编辑专制体制的建立与组织变迁
编辑日本领有台湾之后,以陆军大将或中将出任台湾总督一职,总揽台湾的行政、立法、司法、军事权。台湾人民的权利、义务几乎完全掌控在总督的手中,台湾成了明治宪法的政治异域之区。迨至大正8年(1919),原敬内阁进行改革殖民地官制,取消以武官专任总督的规定,并解除总督的军事权。第8任的田健治郎就是在此情况下担任第1位文官总督。不过文官总督与日本国内的政党政治休戚相关,从16年换了9位总督可看出个中的端倪。之后,随著日本国内军国主义气焰高涨,连带台湾的殖民首长亦转而由具军事身份的武官担当。昭和11年(1936),出身海军大将的小林跻造出任第17任台湾总督,直到昭和20年(1945)日本投降为止,台湾总督始终由军人担任。
辅佐总督行使殖民统治政策的,主要以民政长官为主。例如儿玉担任总督时,任命后藤新平为民政长官,纵使他大多数的时间皆不在台湾,后藤新平依旧负责帮他推动主要的政务。总督府下的组织,为配合施政的需要,局署虽有增删或易名,但组织架构不变。
至于谘询机构,初期设有评议会,由总督与府内高级官员兼任组成,故属于形式上的机关,并无法对总督产生制衡的力量。纵使到了后期,评议会组织加入了民间日、台人代表,然此些代表多为总督所遴选,依旧无法对总督产生任何的约束力。因此台人舆论讥其为“空挂民意的招牌”。[10]
总督姓名 | 任期时间 | 民政长官(总务长官) | ||
武官总督 | 第1任 | 桦山资纪 | 1895.5.10~1896.6.2 | 水野遵 |
第2任 | 桂太郎 | 1896.6.2~1896.10.14 | 水野遵 | |
第3任 | 乃木希典 | 1896.10.14~1898.2.26 | 曾根静夫 | |
第4任 | 儿玉源太郎 | 1898.2.26~1906.5.23 | 后藤新平 | |
第5任 | 佐久间左马太 | 1906.5.23~1915.5.1 | 祝辰巳 | |
第6任 | 安东贞美 | 1915.5.1~1918.6.6 | 内田嘉吉 | |
第7任 | 明石元二郎 | 1918.6.6~1919.10.24 | 下村宏 | |
文官总督 | 第8任 | 田健治郎 | 1919.10.29~1923.9.2 | 贺来佐贺太郎 |
第9任 | 内田嘉吉 | 1923.9.6~1924.9.1 | 贺来佐贺太郎 | |
第10任 | 伊泽多喜男 | 1924.9.1~1926.7.16 | 后藤文夫 | |
第11任 | 上山满之进 | 1926.7.16~1928.6.16 | 后藤文夫 | |
第12任 | 川村竹治 | 1928.6.16~1929.7.30 | 河原田稼吉 | |
第13任 | 石冢英藏 | 1929.7.30~1931.1.16 | 人见次郎 | |
第14任 | 太田政弘 | 193.1.16~1932.3.2 | 高桥守雄、木下信 | |
第15任 | 南弘 | 1932.3.2~1932.5.27 | 平冢广义 | |
第16任 | 中川健藏 | 1932.5.27~1936.9.2 | 平冢广义 | |
武官总督 | 第17任 | 小林跻造 | 1936.9.2~1940.11.27 | 森冈二郎 |
第18任 | 长谷川清 | 1940.11.27~1944.12.30 | 齐川树 | |
第19任 | 安藤利吉 | 1944.12.30~1945.10.25 | 成田一郎 | |
资料来源:古野直也,《台湾代志(下)》,台北:创意力文化,1996,页262~276;黄昭堂,《台湾总督府》,台北:前卫出版社,1994,页72、114~115、165。 |
南瀛地方行政体制的沿革
编辑日本领有台湾之后,行政区域的划分初始参照清朝末期的旧制,将清末的台北府、台湾府、台南府改为台北县、台湾县与台南县。台南县所辖包括现今的云林、嘉义、台南、高雄、屏东等县市境域皆属之。不过随著政权的日益稳固,行政区划亦作了多次的调整(见【表8-1-4】)。行政区的变动并不代表地方自治的变革,仅止于展现表面上行政区域的变动,基本上,地方的行政首长多无真正的实权,工作以执行上级所交办的任务为主。
分期 | 时间 | 全台行政区划 | 本县隶属行政区 |
台南县时期 | 明治28年(1895) | 3县(台北县、台湾县、台南县) | 台南县 |
明治29年(1896) | 3县1厅(台北县、台中县、台南县、澎湖厅) | 台南县 | |
明治30年(1897) | 6县1厅(台北县、新竹县、台中县、嘉义县、台南县、凤山县、宜兰厅、台东厅、澎湖厅) | 台南县 | |
明治31年(1898) | 3县3厅(台北县、台中县、台南县、宜兰厅、台东厅、澎湖厅) | 台南县 | |
台南厅时期 | 明治34年(1901) | 20厅(台北、基隆、宜兰、深坑、桃仔园、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斗六、嘉义、盐水港、台南、蕃薯寮、凤山、阿缑、恒春、台东、澎湖 | 曾文溪以北属盐水港厅 曾文溪以南属台南厅 |
明治42年(1909) | 12厅(台北、宜兰、桃园、新竹、台中、南投、嘉义、台南、阿缑、台东、花莲港、澎湖) | 急水溪以北属嘉义厅 急水溪以南属台南厅 | |
台南州时期 | 大正9年(1920) | 5州2厅(台北州、新竹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台东厅、花莲港厅) | 台南州(下辖新丰郡、曾文郡、北门郡、新化郡、新营郡) |
资料来源:1﹒卢嘉兴,〈台南县疆域沿革〉,《台南县地名研究辑要》,台南:台南县政府,1982,页98〜100。 2﹒洪波浪等,《台南县志》卷四政制志(上),台南:台南县政府,1980,页24~27。 |
而基层的地方行政采街庄制度,遴选辖区内具才德资望者,报备核可后任命之。街庄长不具有官吏资格,无固定俸给,仅支给事务费,主要的工作是协助总督府处理行政事务,并非落实的地方自治制度。
总督府甚会拉笼台湾社会领导士绅来担任地方行政官吏的职缺,以其声望来协助总督府的政令推动。不过,较高阶的职位依旧由日人来担纲(如厅县知事一职多有日人担当,见【表8-1-5】),台人所担任的职位以街、庄、辨务署等基层行政官员为主。这种行政变革,一直要到日据末期,地方上的行政首长才享有较高的职权,然总督府依旧总揽大部份的权限。
分期 | 时 | 间 | 行政首长 |
台南县时期 | 明治28年 | 1895 | 代理知事古庄嘉门 |
明治29年 | 1896 | 知事矶贝静藏 | |
明治33年 | 1900 | 知事今井艮一 | |
台南厅时期 | 明治35年 | 1902 | 台南厅长山形修人 盐水港厅长村上先 |
明治40年 | 1907 | 台南厅长兼盐水港厅长村上先 | |
明治41年 | 1908 | 台南厅长津田毅一 盐水港厅长朝仓菊二郎 | |
明治43年 | 1910 | 台南厅长松木茂俊 | |
大正5年 | 1916 | 台南厅长枝德二 | |
台南州时期 | 大正9年 | 1920 | 知事枝德二 |
大正11年 | 1922 | 知事吉冈荒造 | |
大正13年 | 1924 | 知事松井荣尧 | |
大正14年 | 1925 | 知事喜多孝治 | |
昭和2年 | 1927 | 知事片山三郎 | |
昭和4年 | 1929 | 知事永山止米郎 | |
昭和5年 | 1930 | 知事明尾良辰 | |
昭和6年 | 1931 | 知事横光吉规 | |
昭和7年 | 1932 | 知事今川渊 | |
昭和11年 | 1936 | 知事藤田员治郎 | |
昭和12年 | 1937 | 知事川村直冈 | |
昭和14年 | 1939 | 知事石井龙猪 | |
昭和15年 | 1940 | 知事一番ク濑佳雄 | |
昭和17年 | 1942 | 知事宫木广大 | |
昭和19年 | 1944 | 知事宫尾五郎 | |
资料来源:洪波浪等,《台南县志》卷三政制志(上),台南:台南县政府,1980,页88~93。 |
大正9年(1920),台湾地方自治改革运动倡起,总督田健治郎为了缓和台人澎湃的民权思想,乃实施所谓的“协议会”制,由殖民当局就辖内有声望者遴选担任之,供地方行政长官谘询,乃一有名无实的机构,仅为蒙骗台人罢了!昭和10年(1935),经过台人长期的抗争,遂开放部分的参政权与自治权给台人,半数名额经由选举的方式产生,年满25岁,一年当中缴纳5圆以上税款者则具选举权。同年11月,第一届台南州州议会议员选举,当选的台人有刘清井、高添旺、陈麟绸、吕宪发等人,任期4年。昭和14年(1939),第二届州议会议员选举,经由选举所当选的台人有刘清井等10人。[11]这种半自治的地方行政,亦因日本的投降而宣告结束。综观当时南瀛于日本时期的地方政治,仍跳脱不了总督府的高压殖民统治的桎梏,台南民众依旧处于受压榨的地位。
皇民化运动
编辑中日战争爆发时,台湾虽已被日本统治了42年,且经过“同化”政策的改造,但日人为避免台湾人倒戈相向,乃加强“皇国的精神”教育,使台人成为“忠良的帝国臣民”。[12]因此日本的治台政策进入新的阶段,开始推动所谓的“皇民化政策”。
其实早于昭和11年(1936),第17任总督小林跻造于东京发表的治台方针中,即宣示“工业化、皇民化、和南进基地化”[13]的统治原则。战争爆发后,为了加强对台湾民众的同化,乃开始推动皇民化运动,藉以协助日本完成“圣战”,进而达成“大东亚共荣圈”的理想。
台湾总督府认为要使台人彻底的皇民化,必须从“生活改善”和“打破陋习”等日常生活方面著手。透过密布全岛的保甲组织网来协助其推展皇民化运动。昭和16年(1941),策动全台成立“皇民奉公会”,标榜“台湾一家”,以促进昂扬斗志,实践决战生活、强化勤劳态度与巩固民防等目标。“皇民奉公会”成为涵盖上至总督府各机关、下至全台各级地方政府,浑然一体推动皇民化运动的机关。而分布各地的皇民奉公会,则成了皇民化运动的重要细胞。
皇民化运动的内容包括:宗教与社会风俗的改革、国语运动、改姓名、与志愿兵制度。[14]
在社会宗教与风俗的改革方面,要以日本的国家神道取代台湾原有的传统信仰。为了达成此一目的,一方面在台湾广设神社,要求台人敬拜日本的“天照大神”;另一方面则透过寺庙的整理与裁并,希冀消灭民间宗教。然而,由于台湾民众对于固有的信仰,已有根深蒂固的认同,对于日本神道的参拜,仅是表面上的信服,私下百姓仍对传统的神祇偷偷祭拜。整个神道信仰的改革在日本战败之后,则几乎没有留下任何影响。不过,皇民化运动对台湾人的一些社会风俗改造、提升人民的生活素质上等非政治性的活动,确有助于台湾民众生活水准的提升。
在国语运动方面,主要的目标是希望全台的民众都能讲日语。除了学校废除汉语的教学、报纸禁止汉文版外,乃广设“国语讲习所”,针对教育程度较低或失学的人口进行日语教育;而对于已具备日语能力的高阶民众,则采“国语家庭”的奖励方式,以促成日语的普及化。
在改姓名方面,将汉姓名改成日本式的姓名,无疑的是作为真正日本人的重要形式之一。不过台湾百姓申请的态度相当不踊跃,除了少数社会精英或与公务有关的人员外,多数人仍旧沿用其汉名。
台湾于昭和17年(1942)4月1日起实施志愿兵制度,以募兵方式,劝诱台人加入战场。初始,台湾百姓对这项制度反应似乎相当的热烈,自愿申请当兵者相当踊跃,共计有20万7183人加入了战局,[15]将皇民化运动推向了最高潮。而后,随著战事的吃紧,日本开始在台实行征兵制,导致大批的年轻人丧命于战场上。而战争期间,日本当局亦曾在台湾征集慰安妇,在台湾的统治上,留下一笔血泪的控诉。
注释
编辑- ↑ 姚锡光,〈第三次问答节略〉,《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3,页17。
- ↑ 姚锡光,〈第四次问答节略〉,《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3,页30。
- ↑ 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台湾史》,台北:众文图书公司,1990,页493-494。以下分期同本注。
- ↑ 古野直也,《台湾代志(下)》,台北:创意力文化事业,1996,页30。
- ↑ 张胜彦等,《台湾开发史》,台北:国立空中大学,1996,页202。
- ↑ 古野直也,《台湾代志(下)》,台北:创意力文化,1996,页106。
- ↑ 薛化元,《台湾开发史》,台北:三民书局,1997,页114。
- ↑ 具体而言,警察的职权如下:1.法律的执行者和公共事务的维护者;2.协住地方政府处李一般行政事务;3.执行经济统治措施。详见张胜彦等,《台湾开发史》,台北:国立空中大学,1996,页216。
- ↑ 壮丁团的编组,主要从辖区内住民年满17岁以上未满50岁的男子中,选拔身体壮硕、品行善良者担任之。见幸田春义,《台湾统治史》,台北:成文出版社,1985,页117。
- ↑ 张胜彦、吴文星、温振华、戴宝村,《台湾开发史》,台北:国立空中大学,1996,页211。
- ↑ 洪波浪等,《台南县志》卷3〈政制志〉(中),新营:台南县政府,1980,页22~23。
- ↑ 李筱峰. 《台湾史100件大事(上)》,台北:玉山社,1999 ,页172。
- ↑ 洪秋芬,〈台湾保甲和“生活改善”运动::1937~:1945〉,《思与言》29(4),台北:思与言杂志社,1991,页119。
- ↑ 李筱峰. 《台湾史100件大事(上)》,台北:玉山社,1999 ,页173。
- ↑ 黄昭堂,《台湾总督府》,台北:前卫出版社,1994,页18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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