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驳日本政府对钓鱼台列屿之缪论
← | 钓鱼台列屿是中华民国的固有领土 | 反驳日本政府对钓鱼台列屿之缪论 作者:中华民国外交部 中华民国102年(2013年)2月6日 |
在钓鱼台列屿争端,我国不与中国大陆合作之立场 |
有关日本政府宣称在历史上、国际法上,钓鱼台列屿都很明确是日本固有领土,这种说法明显与事实不符。
一、历史上,日本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知道钓鱼台列屿属于中国
编辑从日本的官方文件可知,1885年内务大臣山县有朋(Yamagata Aritomo)原要求冲绳县令西村舍三(Nishimura Sutezo)勘查钓鱼台,但西村回报此列屿系经中国命名,且使用多年,建议暂缓。山县遂征询外务卿井上馨,井上以密函“亲展三十八号”答复表示,清国对各岛已有命名,而且当时清国报纸(上海申报)刊登日本欲占据台湾附近清国所属岛屿的传闻,因此应“俟诸他日为宜”。由此可知,日本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非常清楚钓鱼台列屿是中国所有,虽然是无人岛,但绝不是无主地(terra nullius)。
从明清两代官方历史文献显示,钓鱼台列屿由中国发现、命名、使用;16世纪中期的文献已记载钓鱼台列屿是台湾属岛;1683年,随台湾纳入清朝版图,为台湾冲要之地,清代地方志书多有对于水师巡航泊船于钓鱼台的记载。
二、从国际法来看,钓鱼台列屿不是无主地,日本政府秘密阁议并无国际法效力,是窃占行为
编辑日本政府宣称自1885年对钓鱼台列屿多次实地调查,然而根据日本官方文件,1894年5月12日,冲绳县知事奈良原繁(Narahara Shigeru)致函内务省表示:“自明治18年(1885年)由本县属警部派出之调查以来,其间未再进行实地调查。”由此看出,从1885年到其后10年,除了县令西村舍三曾经调查过一次,日本政府并未再进行任何官方调查。日本非常清楚钓鱼台列屿是中国领土,没有再加调查的必要。
1895年日本在甲午战争取得决定性胜利后,明治政府认为“今昔情况已殊”,便以内阁秘密决议方式将钓鱼台列屿纳入领土。由于未依惯例以天皇敕令正式颁布,外界(包括清廷)毫无所悉,这种侵占行动秘而不宣,形同窃取。就国际法而言,此决议仅为政府内部的意思表示,并无国际法效力。换言之,日本政府当年显然是藉甲午战争的胜利而趁机窃占钓鱼台列屿,钓鱼台列屿乃成为日本的战利品。
三、钓鱼台列屿因马关条约随台湾割让日本,自应在二战后归还中华民国
编辑1895年日本取得钓鱼台列屿主权的唯一依据,就是甲午战后中日签订的“马关条约”。“马关条约”第2条规定中国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钓鱼台列屿为台湾附属岛屿,因此随同台湾被割让。同理可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应依照“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书”及“中日和约”,将钓鱼台列屿随同台湾归还中华民国。
日本政府声称二次大战后我国未对钓鱼台列屿被美军托管表示异议,这种说法也大有问题。日本于1900年将钓鱼台列屿名称改名“尖阁诸岛”,隶属冲绳,1945年我国接收台湾时,无由知悉尖阁诸岛就是清代方志中提到的钓鱼台列屿。而且当时美军依据1954年“中华民国与美国共同防御条约”协防台海,两国是军事同盟关系,钓鱼台列屿之赤尾屿曾为美军靶场,我无须对美方提出异议。事实上,美军托管并无主权上的意义,1972年美国将钓鱼台列屿行政权“交还”日本,日本仍然不具有对钓鱼台列屿的主权。
四、诚盼日本政府认知争议存在,体察“东海和平倡议”精神,搁置主权争议、共同开发资源
编辑从历史、国际法等观点来看,钓鱼台列屿是台湾附属岛屿、中华民国固有领土。1895年日本占领钓鱼台列屿唯一的法律依据就是“马关条约”,战后自应将钓鱼台列屿随同台湾归还我国。在使用上,钓鱼台海域盛产鲭鱼、鲣鱼与参鱼,是台湾渔民超过百年以上的传统渔场。
面对东海区域情势升高,中华民国马英九总统2012年提出“东海和平倡议”及其“推动纲领”,呼吁相关各方(1)应自我克制,不升高对立行动;(2)应搁置争议,不放弃对话沟通;(3)应遵守国际法,以和平方式处理争端;(4)应寻求共识,研订“东海行为准则”;(5)应建立机制,合作开发东海资源。具体的步骤是:从“三组双边(台日、日陆、两岸)对话”迈向“一组三边(台、日、陆)协商”,用“以对话取代对抗”、“以协商搁置争议”的方式,探讨共同合作开发东海资源的可行性。
正如诺贝尔文学奖日本得主大江健三郎2012年9月发表的声明中指出,钓鱼台是日本趁中国在脆弱时所占领的,日本应该停止“领土问题不存在”的虚构认知;日本前首相鸠山由纪夫也表示钓鱼台存有争议。诚盼日本政府认知钓鱼台列屿争议的存在,相关各方都能体察“东海和平倡议”精神,以和平方式处理争端,并搁置主权争议、共同开发东海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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