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华工条款
古巴华工条款 又名:日斯巴尼亚古巴华工章程 中日古巴华工条款 大清国政府、西班牙政府 同治12年10月2日 1873年10月22日于北京 |
日斯巴尼亚,即西班牙。 |
华民承工往古巴一事,两国公同议定章程四条,开列于后:
一、中国可以派委员前往日国古巴地方查明华工情形。到古巴各地方详细查明,均听中国委员任便自行查访。所有应查各事,可以询问各国驻扎古巴之领事官,亦可请日国官员照料,以昭妥协。
一、两国预请英、美、法、俄、德五国驻京大臣,嗣后将此事所有一切代为公评定断。
一、中国委员查明华工情形,呈报于中国总理衙门,由中国总理衙门抄录所呈报者交与五国驻京大臣以及日国驻京大臣阅看。于公评之时,将原文交付评定之各大臣处暂存。各国领事官如有将古巴华工情形呈报各本国大臣,拟用其作为凭据者,其文件须交中国总理衙门并日国驻京大臣阅看。如未将其文件交出者,即不得作为凭据。
一、中国总理衙门、日国驻京大臣应将理论古巴华工一事之来往文件交与五国驻京评定之各大臣阅看,以便将其内两国所说各事,统请五国大臣一同公评定断完结。
中国总理衙门大臣今将以上各条汉、洋文字校对无讹,画押互换。
同治十二年十月初二日
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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