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華工條款
古巴華工條款 又名:日斯巴尼亞古巴華工章程 中日古巴華工條款 大清國政府、西班牙政府 同治12年10月2日 1873年10月22日於北京 |
日斯巴尼亞,即西班牙。 |
華民承工往古巴一事,兩國公同議定章程四條,開列於後:
一、中國可以派委員前往日國古巴地方查明華工情形。到古巴各地方詳細查明,均聽中國委員任便自行查訪。所有應查各事,可以詢問各國駐紮古巴之領事官,亦可請日國官員照料,以昭妥協。
一、兩國預請英、美、法、俄、德五國駐京大臣,嗣後將此事所有一切代爲公評定斷。
一、中國委員查明華工情形,呈報於中國總理衙門,由中國總理衙門抄錄所呈報者交與五國駐京大臣以及日國駐京大臣閱看。於公評之時,將原文交付評定之各大臣處暫存。各國領事官如有將古巴華工情形呈報各本國大臣,擬用其作爲憑據者,其文件須交中國總理衙門並日國駐京大臣閱看。如未將其文件交出者,即不得作爲憑據。
一、中國總理衙門、日國駐京大臣應將理論古巴華工一事之來往文件交與五國駐京評定之各大臣閱看,以便將其內兩國所說各事,統請五國大臣一同公評定斷完結。
中國總理衙門大臣今將以上各條漢、洋文字校對無訛,畫押互換。
同治十二年十月初二日
西歷一千八百七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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