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独立革命党党章

台湾独立革命党党章
1938年9月
该党章为1938年9月的修正版本,曾经刊载在1940年4月15日《台湾先锋》第一期,页88~93。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宗旨
本党宗旨为团结台湾民族,驱除日本帝国主义在台湾一切势力;在国家关系上,脱离其统治,而返归祖国,以共同建立三民主义之新国家。

第二条名称
本党定名为“台湾独立革命党”。


第二章党员

第三条本党员分下列二种:
一、普通党员:凡承认本党党章,并能服从本党一切议决案之台湾人,皆得为本党普通党员。
二、特别党员:他国人士,凡愿为台湾独立革命而奋斗,承认本党党章,并能服从本党一切议决案者,皆得为本党特别党员。

第四条入党手续
一、普通党员入党时,须有本党党员二人之介绍,并经支部党员大会之通过,与上级组织之批准。
二、特别党员入党时,须有本党党员三人之介绍,由支部会员大会通过,并经本党中央批准。
三、本党少年团团员入党时,由少年团工作指导委员会之介绍,但仍须经支部通过,及上级组织之批准。

第五条党员开除之手续
一、凡对违反党章,不服从本党议决案,或有其他叛党言行之党员,开除时,必须由支部会员大会通过,并得上级组织批准。
二、此项开除手续均适用于普通党员与特别党员。


第三章组织

第六条组织原则:本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所谓民主集中者,包括下述四事:
一、各级组织负责人,皆由党员大会,各级代表大会等直接选举罢免。
二、各级组织负责人,向其选举者负责经常作定期之工作报告。
三、下级应服从上级之命令。
四、本党党员 对本党党纲,以及上级组织之各项议决,如觉不当,皆有自由批评建议之权。但此种行动,只限于未经相当组织正式通过之前为之。如一经通过,应无条件接受 并执行之。

第七条组织系统
一、本党组织分:支部,郡委员会,州厅地方委员会,及中央委员会等四级。
二、本党组织细胞为支部,该地有党员三人以上,即得成立支部,选一人为支部书记,执行该支部一切事宜,如人数不上三人者,得并入邻近之支部。
三、一郡之内有支部达三个者,即可成立部委员会,由该郡境内支部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委员,呈由高级组织批准。
四、一州或一厅之内,部委员会达三个以上时即可成立州或厅地方委员会,由该州或厅内之郡代表大会选举委员,呈由中央批准。
五、本党中央委员会由州厅代表大会选举之。
六、支部设书记一人,部委员会设委员五人至七人,中推一人为委员会书记长。州或厅委员会设委员七人至九人,中互推一人为委员会书记长,一人为委员会秘书。中央委员会设中央委员会九人至十一人,互推一人为本党总书记,总揽本党一切事宜,下设组织、宣传二部。各设部主任正副各一人,由中央委员互推兼任。中央委员会秘书亦由中央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中央委员会下,得设各种特种委员会。


第四章会议

第八条支部会议每周开会一次,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席之。如遇必要时,得出书记召集临时会议。支部会议(临时会议同)执行下列各项工作:
一、讨论及分配该支部所辖范围内之党的工作。
二、执行上级组织之指示。
三、选举支部代表会议之代表。

第九条支部代表会议,由各支部之代表组织之,由部委员会召集,代表会主席临时由代表中推一人充任。此项会议,每半年开会一次,其工作如下:
一、选举并罢免部委员会委员。
二、选举并罢免郡代表大会之代表。
三、听取部委员会之工作报告。
四、审核部委员会之经费收支。

第一○条部委员会由支部代表大会选举委员组织之。会议由委员会书记长召集并主席之。每两周开会一次;如遇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部委员会(临时会议)之任务如下:

一、讨论及支配该郡内之一切实务。
二、批准郡内各支部之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三、执行上级组织之指示。

第一一条郡代表大会由一州或厅内各部所选出之代表组织之。每一年开会一次,由州或厅地方委员会召集之。大会主席临时由代表中担任。大会任务如下:
一、选举罢免州厅地方委员会委员。
二、选举罢免州厅代表大会之代表。
三、听取州厅地方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审核州厅地方委员会之经费。

第一二条州或厅地方委员会由该州或厅内各部所选出之委员组织之。每月开会一次,由委员会书记长召集并主席。遇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委员会(临时委员会同)之任务如下:
一、讨论支配该州或厅内一切党务。
二、执行中央之命令。
三、批准该州或厅内各部委员会之工作报告与工作计划。
四、决定郡代表大会之选举率,但须由中央批准。

第一三条州或厅代表大会由郡代表大会选举之代表组织之。每二年开会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开会时临时由大会选举主席团(三人至五人),主席之。大会之任务如下:
一、选举并罢免中央委员会委员。
二、听取中央委员会之工作报告。
三、审核中央委员会之经费收支。
四、决定本党策略。
五、修改本党党章。

第一四条中央委员会由州厅代表大会所选出之中央委员会组织之。开会时由总书记召集并主席。每半月开会一次,遇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计画并指挥本党全党工作。
二、批准各地方委员会之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三、决定州或厅代表大会之选举率。


第五章特别组织

第一五条因有特别需要,本党有下列之特别之组织:
一、海外总部。直接隶属中央。负责指挥中国、日本及其他各地党务。总部委员会设委员五人。由中央委员中推三人,并由州厅代表大会选举二人组织之。委员会中设主席一人,下分宣传、组织二部。各部设主任一人。
二、基隆特别党部,台北特别党部,高雄特别党部直隶中央。特别党部之书记长由中央委员兼任。其他略同州委员会,其详细规定由中央委员会临时决定之。
三、少年团。少年团由少年团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并指导其工作。委员会为中央特种委员会之一。


第六章经费

第一六条本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党费:本党党员所缴党费,视其收入而定。月在五十元以上者,应缴十分之一。在二十元以上者缴二十分之一,不上二十元者线五十分之一。后者如不能缴纳时,得相当组织批准,可免缴。
二、募捐。


第七章附则

第一七条本党章由州厅代表大会通过,如有未尽善处,亦由州厅代表大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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