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獨立革命黨黨章

台灣獨立革命黨黨章
1938年9月
該黨章為1938年9月的修正版本,曾經刊載在1940年4月15日《台灣先鋒》第一期,頁88~93。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宗旨
本黨宗旨為團結台灣民族,驅除日本帝國主義在台灣一切勢力;在國家關係上,脫離其統治,而返歸祖國,以共同建立三民主義之新國家。

第二條名稱
本黨定名為「台灣獨立革命黨」。


第二章黨員

第三條本黨員分下列二種:
一、普通黨員:凡承認本黨黨章,並能服從本黨一切議決案之台灣人,皆得為本黨普通黨員。
二、特別黨員:他國人士,凡願為台灣獨立革命而奮鬥,承認本黨黨章,並能服從本黨一切議決案者,皆得為本黨特別黨員。

第四條入黨手續
一、普通黨員入黨時,須有本黨黨員二人之介紹,並經支部黨員大會之通過,與上級組織之批准。
二、特別黨員入黨時,須有本黨黨員三人之介紹,由支部會員大會通過,並經本黨中央批准。
三、本黨少年團團員入黨時,由少年團工作指導委員會之介紹,但仍須經支部通過,及上級組織之批准。

第五條黨員開除之手續
一、凡對違反黨章,不服從本黨議決案,或有其他叛黨言行之黨員,開除時,必須由支部會員大會通過,並得上級組織批准。
二、此項開除手續均適用於普通黨員與特別黨員。


第三章組織

第六條組織原則:本黨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所謂民主集中者,包括下述四事:
一、各級組織負責人,皆由黨員大會,各級代表大會等直接選舉罷免。
二、各級組織負責人,向其選舉者負責經常作定期之工作報告。
三、下級應服從上級之命令。
四、本黨黨員 對本黨黨綱,以及上級組織之各項議決,如覺不當,皆有自由批評建議之權。但此種行動,只限於未經相當組織正式通過之前為之。如一經通過,應無條件接受 並執行之。

第七條組織系統
一、本黨組織分:支部,郡委員會,州廳地方委員會,及中央委員會等四級。
二、本黨組織細胞為支部,該地有黨員三人以上,即得成立支部,選一人為支部書記,執行該支部一切事宜,如人數不上三人者,得併入鄰近之支部。
三、一郡之內有支部達三個者,即可成立部委員會,由該郡境內支部代表大會選舉委員會委員,呈由高級組織批准。
四、一州或一廳之內,部委員會達三個以上時即可成立州或廳地方委員會,由該州或廳內之郡代表大會選舉委員,呈由中央批准。
五、本黨中央委員會由州廳代表大會選舉之。
六、支部設書記一人,部委員會設委員五人至七人,中推一人為委員會書記長。州或廳委員會設委員七人至九人,中互推一人為委員會書記長,一人為委員會秘書。中央委員會設中央委員會九人至十一人,互推一人為本黨總書記,總攬本黨一切事宜,下設組織、宣傳二部。各設部主任正副各一人,由中央委員互推兼任。中央委員會秘書亦由中央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中央委員會下,得設各種特種委員會。


第四章會議

第八條支部會議每週開會一次,由支部書記召集,並主席之。如遇必要時,得出書記召集臨時會議。支部會議(臨時會議同)執行下列各項工作:
一、討論及分配該支部所轄範圍內之黨的工作。
二、執行上級組織之指示。
三、選舉支部代表會議之代表。

第九條支部代表會議,由各支部之代表組織之,由部委員會召集,代表會主席臨時由代表中推一人充任。此項會議,每半年開會一次,其工作如下:
一、選舉並罷免部委員會委員。
二、選舉並罷免郡代表大會之代表。
三、聽取部委員會之工作報告。
四、審核部委員會之經費收支。

第一○條部委員會由支部代表大會選舉委員組織之。會議由委員會書記長召集並主席之。每兩週開會一次;如遇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部委員會(臨時會議)之任務如下:

一、討論及支配該郡內之一切實務。
二、批准郡內各支部之工作報告及工作計劃。
三、執行上級組織之指示。

第一一條郡代表大會由一州或廳內各部所選出之代表組織之。每一年開會一次,由州或廳地方委員會召集之。大會主席臨時由代表中擔任。大會任務如下:
一、選舉罷免州廳地方委員會委員。
二、選舉罷免州廳代表大會之代表。
三、聽取州廳地方委員會工作報告。
四、審核州廳地方委員會之經費。

第一二條州或廳地方委員會由該州或廳內各部所選出之委員組織之。每月開會一次,由委員會書記長召集並主席。遇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委員會(臨時委員會同)之任務如下:
一、討論支配該州或廳內一切黨務。
二、執行中央之命令。
三、批准該州或廳內各部委員會之工作報告與工作計劃。
四、決定郡代表大會之選舉率,但須由中央批准。

第一三條州或廳代表大會由郡代表大會選舉之代表組織之。每二年開會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開會時臨時由大會選舉主席團(三人至五人),主席之。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選舉並罷免中央委員會委員。
二、聽取中央委員會之工作報告。
三、審核中央委員會之經費收支。
四、決定本黨策略。
五、修改本黨黨章。

第一四條中央委員會由州廳代表大會所選出之中央委員會組織之。開會時由總書記召集並主席。每半月開會一次,遇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計畫並指揮本黨全黨工作。
二、批准各地方委員會之工作報告及工作計劃。
三、決定州或廳代表大會之選舉率。


第五章特別組織

第一五條因有特別需要,本黨有下列之特別之組織:
一、海外總部。直接隸屬中央。負責指揮中國、日本及其他各地黨務。總部委員會設委員五人。由中央委員中推三人,並由州廳代表大會選舉二人組織之。委員會中設主席一人,下分宣傳、組織二部。各部設主任一人。
二、基隆特別黨部,台北特別黨部,高雄特別黨部直隸中央。特別黨部之書記長由中央委員兼任。其他略同州委員會,其詳細規定由中央委員會臨時決定之。
三、少年團。少年團由少年團工作指導委員會組織並指導其工作。委員會為中央特種委員會之一。


第六章經費

第一六條本黨經費來源如下:
一、黨費:本黨黨員所繳黨費,視其收入而定。月在五十元以上者,應繳十分之一。在二十元以上者繳二十分之一,不上二十元者線五十分之一。後者如不能繳納時,得相當組織批准,可免繳。
二、募捐。


第七章附則

第一七條本黨章由州廳代表大會通過,如有未盡善處,亦由州廳代表大會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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