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大纲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大纲(废止) 中华民国34年(1945年)8月31日 国民政府训令 处字第337号 |
废止,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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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训令 处字第三三七号三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补登)(仍另行文)
编辑令行 政 院直辖各机关
该 院行政院呈,以奉国防最高委员会交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
大纲,业由该本院酌予修订,因台湾亟需接收,时间急迫未及拟订法
案,完成立法程序,拟请核定施行,以应要需等情,应准照办。除
通 饬 知 照 外令行政院转饬台湾省行政长官遵照外,合行抄发该组织大纲,令仰
该院转饬所属知照幷饬台湾省行政长官遵照知 照 并转饬所属知照。此令。
计抄发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大纲一份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大纲
编辑
第一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隶属于行政院,依据法令综理台湾全
省政务。
第二条 行政长官于其职权范围内,得发署令,并得制定台湾
省单行条例及规程。
第三条 行政长官得受中央委托办理中央行政,对于在台湾之
中央各机关有指挥监督之权。
第四条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设左列各处。
一、秘书处。
二、民政处。
三、教育处。
四、财政处。
五、农林处。
六、工矿处。
七、交通处。
八、警务处。
九、会计处。
第五条 行政长官公署必要时得设置专管机关或委员会,视其
性质隶属于行政长官或各处,其组织由行政长官定之。
第六条 行政长官公署置秘书长一人,辅佐行政长官综理政务
,并监督各处及其他专设机关事务。
秘书长下设机要室、人事室,各设主任一人。
第七条 行政长官公署会计处设会计长一人,各处设处长一人
(必要时得设副处长一人),承行政长官之命,综理
各该处事务,并指挥监督所辖机关事务及所属职员。
各处设主任秘书、秘书、科长、技正、技士、视察、
技佐、科员、办专员,承上官之命,分司事务,其员
额另定之。
第八条 行政长官公署设参事四人至八人。
第九条 行政长官公署得置顾问参议谘议等聘用人员。
第十条 本大纲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