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美国事务委员会暂行组织规程
台湾美国事务委员会暂行组织规程 民国108年6月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9年6月6日 外交部外人协字第 10841521470号令 有效期:民国108年(2019年)6月6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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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目的)
行政院为继续维持并推展中华民国与美国间之各种关系,特设台湾美国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2 条(任务)
本会任务为处理及协调中华民国与美国间相关事项。
第 3 条(主任委员)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
第 4 条(委员)
本会置委员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
第 5 条(秘书长)
本会置秘书长,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 6 条(驻外人员)
本会为应业务需要,其人员得由外交部派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 7 条(编制表)
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 8 条(存续期限和隶属关系)
本会于中华民国与美国恢复外交关系后裁撤之;裁撤前业务由行政院指定外交部指挥监督。
第 9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