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組織法 (民國100年)

外交部組織法 (民國81年) 外交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現行條文)
2011年10月28日
2011年11月14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4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9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1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14 日 修正第13條
中華民國 20 年 2 月 21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7, 19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3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8 年 8 月 19 日 修正全文24條
中華民國 28 年 9 月 7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2 年 6 月 26 日 修正全文23條
中華民國 32 年 7 月 10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2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全文24條
中華民國 32 年 12 月 8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4 條
中華民國 33 年 6 月 28 日 修正第17, 21條
中華民國 33 年 7 月 14 日公布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7、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52 年 4 月 12 日 修正全文23條
中華民國 52 年 4 月 24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23 條
中華民國 57 年 1 月 26 日 修正全文27條
中華民國 57 年 2 月 12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
中華民國 73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全文23條
中華民國 73 年 12 月 31 日公布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6903 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81 年 1 月 7 日 修正第3, 9, 14, 15, 17, 18條
增訂第20之1條
中華民國 81 年 1 月 22 日公布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0407 號令修正公布第 3、9、14、15、17、18 條條文;並增訂第 20-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全文11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1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097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行政院為辦理外交及有關涉外業務,特設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
  二、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
  三、駐外機構之設立、指揮、督導,與其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涉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
  五、各國駐華機構與人員之禮賓規劃及執行。
  六、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七、國際新聞傳播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外交事項。

第三條 (編制)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本部設領事事務局,辦理執行護照、簽證、文件證明核發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事項。

第六條 (派駐境外)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涉外事務之委託)

  本部得委託特定團體處理涉外事務。

第八條 (無給職之無任所大使遴聘作業)

  本部得視業務需要,辦理無給職之無任所大使之遴聘作業。

第九條 (派用人員權益之過渡規定)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適用原有相關法令之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第十條 (編制表)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一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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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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