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組織法 (民國100年)
← | 外交部組織法 (民國81年) | 外交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現行條文) 2011年10月28日 2011年11月14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4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9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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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行政院為辦理外交及有關涉外業務,特設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權限職掌)
-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 一、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
- 二、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
- 三、駐外機構之設立、指揮、督導,與其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 四、涉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
- 五、各國駐華機構與人員之禮賓規劃及執行。
- 六、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 七、國際新聞傳播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 八、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之督導。
- 九、其他有關外交事項。
第三條 (編制)
-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 本部設領事事務局,辦理執行護照、簽證、文件證明核發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事項。
第六條 (派駐境外)
-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涉外事務之委託)
- 本部得委託特定團體處理涉外事務。
第八條 (無給職之無任所大使遴聘作業)
- 本部得視業務需要,辦理無給職之無任所大使之遴聘作業。
第九條 (派用人員權益之過渡規定)
-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適用原有相關法令之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第十條 (編制表)
-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一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