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组织法 (民国100年)
← | 外交部组织法 (民国81年) | 外交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10月28日(现行条文) 2011年10月28日 2011年11月14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11月1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524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9月1日至今 |
|
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关系)
- 行政院为办理外交及有关涉外业务,特设外交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条 (权限职掌)
- 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 一、外交关系发展之情势研判、涉外政策之规划、审议及协调。
- 二、涉外政治、军事、安全、通商、经济、财政、文化、国际组织参与、公众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务之统合规划、协调及监督。
- 三、驻外机构之设立、指挥、督导,与其业务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 四、涉外法律事务之研拟、解释、规划及推动。
- 五、各国驻华机构与人员之礼宾规划及执行。
- 六、护照、签证、文件证明等领事事务及旅外国人急难救助政策之规划及督导。
- 七、国际新闻传播政策之规划、协调及执行。
- 八、外交领事与国际事务人员培训、外交政策研究及国际交流之督导。
- 九、其他有关外交事项。
第三条 (编制)
- 本部置部长一人,特任;政务次长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幕僚长之职称及官职)
- 本部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次级机关之名称及业务)
- 本部设领事事务局,办理执行护照、签证、文件证明核发及旅外国人急难救助事项。
第六条 (派驻境外)
- 本部为应业务需要,得派本部及所属机关(构)人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七条 (涉外事务之委托)
- 本部得委托特定团体处理涉外事务。
第八条 (无给职之无任所大使遴聘作业)
- 本部得视业务需要,办理无给职之无任所大使之遴聘作业。
第九条 (派用人员权益之过渡规定)
-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员派用条例审定准予登记有案之现职人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继续适用原有相关法令之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条 (编制表)
-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