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2011年)10月28日 中華民國100年(2011年)11月14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5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9月1日至今 |
|
第一條 (設立目的)
- 外交部為辦理領事事務,特設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權限職掌)
-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 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 三、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
- 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 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 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 七、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第三條 (正、副局長之設置)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及其職等)
-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