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2011年)10月28日
中華民國100年(2011年)11月14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5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9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097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目的)

  外交部為辦理領事事務,特設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權限職掌)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三、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
  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第三條 (正、副局長之設置)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及其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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