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可法遗书
史可法遗书 《遗书》、《史可法绝命书》 作者:史可法 明朝 1645年 |
史可法遗书,原文史可法写于南明弘光元年(1645年)四月十九日及二十一日扬州西门楼中,此本为史可法后人于清朝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六月二十日奉乾隆皇帝旨意誊写。誊写版本于史可法纪念馆展出。 |
四月十九日
编辑遗书一(致某王)
编辑 败军之将,不可言勇;负国之臣,不可言忠。身死封疆,实有馀恨。得以骸骨归钟山之侧,求太祖高皇帝鉴此心,于愿足矣。(弘光元年)乙酉四月十九日,大明罪臣史可法书。
遗书二(上太夫人)
编辑 不肖儿可法遗禀母亲大人:儿在宦途一十八年,诸苦备尝,不能有益于朝廷,徒致旷违于定省,不忠不孝,何颜立于天地之间!今以死殉,诚不足赎罪。望母亲委之天数,勿复过悲。儿在九泉亦无所恨。得副将德威完儿后事,望母亲以亲孙抚之。(弘光元年)四月十九日,不肖儿可法泣书。
遗书三(遗夫人)
编辑 可法死矣!前与夫人有定约,当于泉下相候也。四月十九日,可法手书。
遗书四(遗叔父兄弟)
编辑 可法遗书于叔父大人、长兄、三贤弟及诸弟诸侄:扬城旦夕不守。劳苦数月,落此结果,一死以报朝廷,亦复何恨;独先帝之雠未复,是为恨事耳。得副将史德威为我了后事,收入吾支,为诸侄一辈也,切勿负此言。四月十九日,可法书于扬城西门楼。
遗书五(付史得威)
编辑 可法受先帝厚恩,不能复大雠;受今上厚恩,不能保疆土;受慈母厚恩,不能备孝养。遭时不遇,有志未伸,一死以报国家,固其分也,独恨不早从先帝于地下耳。四月十九日,可法绝笔。
四月二十一日遗笔(史可法绝命书)
编辑恭候太太、杨太太、夫人万安:北兵于十八日围扬城,至今尚未攻打,然人心已去,收拾不来。法早晚必死,不知夫人肯随我去否?如此世界,生亦无益,不如早早决断也。太太苦恼,须托四太爷、大爷、三哥大家照管。炤儿好歹随他罢了。书至此,肝肠寸断矣。四月二十一日,法寄。
〈乾隆四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奉旨摹勒扬州梅花岭祠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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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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