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可法遺書
史可法遺書 《遺書》、《史可法絕命書》 作者:史可法 明朝 1645年 |
史可法遺書,原文史可法寫於南明弘光元年(1645年)四月十九日及二十一日揚州西門樓中,此本為史可法後人於清朝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六月二十日奉乾隆皇帝旨意謄寫。謄寫版本於史可法紀念館展出。 |
四月十九日
編輯遺書一(致某王)
編輯 敗軍之將,不可言勇;負國之臣,不可言忠。身死封疆,實有餘恨。得以骸骨歸鐘山之側,求太祖高皇帝鑒此心,於願足矣。(弘光元年)乙酉四月十九日,大明罪臣史可法書。
遺書二(上太夫人)
編輯 不肖兒可法遺稟母親大人:兒在宦途一十八年,諸苦備嘗,不能有益於朝廷,徒致曠違於定省,不忠不孝,何顏立於天地之間!今以死殉,誠不足贖罪。望母親委之天數,勿復過悲。兒在九泉亦無所恨。得副將德威完兒後事,望母親以親孫撫之。(弘光元年)四月十九日,不肖兒可法泣書。
遺書三(遺夫人)
編輯 可法死矣!前與夫人有定約,當於泉下相候也。四月十九日,可法手書。
遺書四(遺叔父兄弟)
編輯 可法遺書於叔父大人、長兄、三賢弟及諸弟諸侄:揚城旦夕不守。勞苦數月,落此結果,一死以報朝廷,亦復何恨;獨先帝之讐未復,是為恨事耳。得副將史德威為我了後事,收入吾支,為諸侄一輩也,切勿負此言。四月十九日,可法書於揚城西門樓。
遺書五(付史得威)
編輯 可法受先帝厚恩,不能復大讐;受今上厚恩,不能保疆土;受慈母厚恩,不能備孝養。遭時不遇,有志未伸,一死以報國家,固其分也,獨恨不早從先帝於地下耳。四月十九日,可法絕筆。
四月二十一日遺筆(史可法絕命書)
編輯恭候太太、楊太太、夫人萬安:北兵於十八日圍揚城,至今尚未攻打,然人心已去,收拾不來。法早晚必死,不知夫人肯隨我去否?如此世界,生亦無益,不如早早決斷也。太太苦惱,須托四太爺、大爺、三哥大家照管。炤兒好歹隨他罷了。書至此,肝腸寸斷矣。四月二十一日,法寄。
〈乾隆四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奉旨摹勒揚州梅花嶺祠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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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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