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控制临时因公出国的规定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控制临时因公出国的规定
[89]司发外字第198号
1989年11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02年颁布的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司发通[2002]62号)宣布本文件失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临时因公出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先后颁发了中发(1985)10号、中办发(1986)3号、中发(1987)21号、中办发(1988)14号及中办厅函(1988)8号等文件,对临时因公出国的审批权限、审批原则和管理办法,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我部、部属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临时因公出国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基本上贯彻了中央的上述各项指示精神,加强了对临时因公出国团组的领导和管理,严格了审批程序,绝大多数出国团组任务明确,出访方案具体,一般都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并尽可能节约了国家外汇开支。但仍存在着有些出访团组人数偏多、时间偏长、重复考察、绕道旅行以及“搭车”出国等情况。

  最近,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1989)10号、厅字(1989)35号文件发出《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和《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进一步控制临时因公出国的规定的通知》。根据中央要求,结合我部临时因公出国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进一步控制地.司级以下(含地、司级)干部及其他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包括赴港澳地区)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 报送出访计划。凡我部所属各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派遣团组出访均须在上一年度12月15日以前报送下一年度上半年出访计划,当年6月15日前报送下半年的出访计划。计划中应写明出访国家、人数、时间、访问的目的等,经外事司审核并报部审批后执行。今后,计划以外的出访项目,一般不予安排,确有特殊需要的,应充分说明理由专项报批。

  二、进一步严格审批程序。我部所属单位及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团出访或派人出席多边、双边国际会议以及其他专业会议一律报部审批(中国法学会所属学会、研究会、公司、分公司由中国法学会旭归口报批)。组团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请示报告要如实写明该团出访的理由、任务和方案,在出访国(地区)停留时间、团员名单和经费来源;附件要齐全,包括邀请电、函及准确的中文译稿及以部的名义征求我驻外使馆或港澳工委的意见稿。

  请示报告应在出访前两个月呈报。如报批手续不完整,影响审核程序,则退回重新办理。

  三、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包括学会、协会、中心等单位的干部)出国。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得借故出访,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与职级身份不相称的出访,不得接受外商、境外中资企业资助的出访,也不得授意外方邀请出访。对已离休、退休的干部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业务。对参加双边、多边国际会议或其他专业会议的组成人员,除因工作需要的团、组领导外,均须懂会议通用语言和具备法律等专业知识。

  四、严格限制出访团组人数和出访时间。司局级以下干部和其他人员出访,团组人数不超过6人,在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访问时间不超过7天,个别团组因特殊情况需超规定人数或天数,应专门报批。出席多边、双边国际会议或其他专业会议的团组人数、天数根据实际需要报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任意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

  五、要减少一般性的出访活动。对于一些国家协会、学会的年会必须根据需要有目的有选择地出访。不要有来必往,有请必去。严禁为照顾地方或拉关系无目的组织出访。对已经出国考察过的项目要避免组团重复考察。

  六、鉴于港澳地区的特殊情况,要进一步严格控制赴港澳团组和人次,减少顺访。凡赴港澳地区,均应征得港澳工委同意,按审批程序报批。

  七、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和管理工作。部机关、部属单位、全国律协司局级以下干部和其他人员的出国政审一律报部审批;中国法学会及其所属单位司局级和其他人出国政审经中国学会审批。各级政审部门要遵照中办发(1982)26号《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和今年6月15日中央组织部发出的组电字(1989)29号(略)及10月11日组通字(1989)20号《关于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审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出国人员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因公出国人民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目前在清查、清理工作中涉及的重点人,在问题弄清之前,不得批准出国;对有严重错误言行,经教育无明显转变的,暂不批准出国。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在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时,要切实地反映出国人员的政治表现,特别是在反革命暴乱和动乱时的表现;如发现隐瞒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八、严格招待执行财政部有关文件,切实加强对部、部属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出国经费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汇计划监督供汇,不得突破。各级党政机关干部的出国用汇均财政部门下达的非贸易外汇开支,不得使用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及其他现汇。中央单位党政干部所在单位开支,不得相互挤占。上级部门不得以给出国名额为由向地方摊派其他人的出国费用,亦不得先让其出接待费用,同时许诺出国名额。

  九、部属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组派出国的团组成员中,如有地方人员参加,一律由部发函给各省、市、自治区,任何单位不得自行以司法部的名义发出通知、电传和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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