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於進一步控制臨時因公出國的規定
司法部關於進一步控制臨時因公出國的規定 [89]司發外字第198號 1989年11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2002年頒布的司法部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司發通[2002]62號)宣佈本文件失效。 |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臨時因公出國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先後頒發了中發(1985)10號、中辦發(1986)3號、中發(1987)21號、中辦發(1988)14號及中辦廳函(1988)8號等文件,對臨時因公出國的審批權限、審批原則和管理辦法,均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我部、部屬單位和歸口管理單位(中國法學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臨時因公出國工作總的情況是好的,基本上貫徹了中央的上述各項指示精神,加強了對臨時因公出國團組的領導和管理,嚴格了審批程序,絕大多數出國團組任務明確,出訪方案具體,一般都達到了預期的目的,並儘可能節約了國家外匯開支。但仍存在着有些出訪團組人數偏多、時間偏長、重複考察、繞道旅行以及「搭車」出國等情況。
最近,經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批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以中辦發(1989)10號、廳字(1989)35號文件發出《關於嚴格控制領導幹部出國訪問的規定》和《關於各地區、各部門要制定進一步控制臨時因公出國的規定的通知》。根據中央要求,結合我部臨時因公出國工作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對進一步控制地.司級以下(含地、司級)幹部及其他人員臨時因公出國(包括赴港澳地區)問題,特作如下規定:
一、 報送出訪計劃。凡我部所屬各單位和歸口管理單位(中國法學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派遣團組出訪均須在上一年度12月15日以前報送下一年度上半年出訪計劃,當年6月15日前報送下半年的出訪計劃。計劃中應寫明出訪國家、人數、時間、訪問的目的等,經外事司審核並報部審批後執行。今後,計劃以外的出訪項目,一般不予安排,確有特殊需要的,應充分說明理由專項報批。
二、進一步嚴格審批程序。我部所屬單位及中國法學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組團出訪或派人出席多邊、雙邊國際會議以及其他專業會議一律報部審批(中國法學會所屬學會、研究會、公司、分公司由中國法學會旭歸口報批)。組團單位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請示報告要如實寫明該團出訪的理由、任務和方案,在出訪國(地區)停留時間、團員名單和經費來源;附件要齊全,包括邀請電、函及準確的中文譯稿及以部的名義徵求我駐外使館或港澳工委的意見稿。
請示報告應在出訪前兩個月呈報。如報批手續不完整,影響審核程序,則退回重新辦理。
三、嚴格控制黨政機關幹部(包括學會、協會、中心等單位的幹部)出國。凡與出國任務無直接關係,不主管有關業務的黨政機關幹部,一律不得藉故出訪,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與職級身份不相稱的出訪,不得接受外商、境外中資企業資助的出訪,也不得授意外方邀請出訪。對已離休、退休的幹部不再派遣出國執行業務。對參加雙邊、多邊國際會議或其他專業會議的組成人員,除因工作需要的團、組領導外,均須懂會議通用語言和具備法律等專業知識。
四、嚴格限制出訪團組人數和出訪時間。司局級以下幹部和其他人員出訪,團組人數不超過6人,在一個國家和地區的訪問時間不超過7天,個別團組因特殊情況需超規定人數或天數,應專門報批。出席多邊、雙邊國際會議或其他專業會議的團組人數、天數根據實際需要報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任意延長在境外停留時間。
五、要減少一般性的出訪活動。對於一些國家協會、學會的年會必須根據需要有目的有選擇地出訪。不要有來必往,有請必去。嚴禁為照顧地方或拉關係無目的組織出訪。對已經出國考察過的項目要避免組團重複考察。
六、鑑於港澳地區的特殊情況,要進一步嚴格控制赴港澳團組和人次,減少順訪。凡赴港澳地區,均應徵得港澳工委同意,按審批程序報批。
七、加強對因公出國人員審查和管理工作。部機關、部屬單位、全國律協司局級以下幹部和其他人員的出國政審一律報部審批;中國法學會及其所屬單位司局級和其他人出國政審經中國學會審批。各級政審部門要遵照中辦發(1982)26號《出國人員審查暫行規定》和今年6月15日中央組織部發出的組電字(1989)29號(略)及10月11日組通字(1989)20號《關於加強對因公出國人員審查審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對出國人員進行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因公出國人民須政治可靠,歷史清楚,熱愛祖國,思想健康,作風正派,遵守紀律。目前在清查、清理工作中涉及的重點人,在問題弄清之前,不得批准出國;對有嚴重錯誤言行,經教育無明顯轉變的,暫不批准出國。
出國人員所在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在上報主管部門審批時,要切實地反映出國人員的政治表現,特別是在反革命暴亂和動亂時的表現;如發現隱瞞實情況或弄虛作假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八、嚴格招待執行財政部有關文件,切實加強對部、部屬單位和歸口管理單位出國經費的管理。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用匯計劃監督供匯,不得突破。各級黨政機關幹部的出國用匯均財政部門下達的非貿易外匯開支,不得使用貿易外匯、留成外匯及其他現匯。中央單位黨政幹部所在單位開支,不得相互擠占。上級部門不得以給出國名額為由向地方攤派其他人的出國費用,亦不得先讓其出接待費用,同時許諾出國名額。
九、部屬單位和歸口管理單位組派出國的團組成員中,如有地方人員參加,一律由部發函給各省、市、自治區,任何單位不得自行以司法部的名義發出通知、電傳和電報。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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