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6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92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总则 第 986 条 ( 18.05.23 ) |
来函所引现行律例嫁与奸夫者,妇人仍离异等语,显与第二次代表大会妇女运动决议案相抵触,依照男女平等原则,凡夫妻一造与人通奸均得为请求离异之原因,至离异以后则结婚、离婚绝对自由,自无不得与相奸者结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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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6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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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民法总则 第 986 条 ( 18.05.23 ) |
来函所引现行律例嫁与奸夫者,妇人仍离异等语,显与第二次代表大会妇女运动决议案相抵触,依照男女平等原则,凡夫妻一造与人通奸均得为请求离异之原因,至离异以后则结婚、离婚绝对自由,自无不得与相奸者结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