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6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92 页

相关法条:民法总则 第 986 条 ( 18.05.23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函所引现行律例嫁与奸夫者,妇人仍离异等语,显与第二次代表大会妇女运动决议案相抵触,依照男女平等原则,凡夫妻一造与人通奸均得为请求离异之原因,至离异以后则结婚、离婚绝对自由,自无不得与相奸者结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