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4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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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4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8 页 | |
自诉人为当事人之一造,审判日期固应出庭,但曾经传唤到庭一、二次,其后虽不到案,仍应就其陈述而为裁判,不得以撤回自诉论 (参照院字第八八一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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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8 页 | |
自诉人为当事人之一造,审判日期固应出庭,但曾经传唤到庭一、二次,其后虽不到案,仍应就其陈述而为裁判,不得以撤回自诉论 (参照院字第八八一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