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4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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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4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98 頁 | |
自訴人為當事人之一造,審判日期固應出庭,但曾經傳喚到庭一、二次,其後雖不到案,仍應就其陳述而為裁判,不得以撤回自訴論 (參照院字第八八一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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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98 頁 | |
自訴人為當事人之一造,審判日期固應出庭,但曾經傳喚到庭一、二次,其後雖不到案,仍應就其陳述而為裁判,不得以撤回自訴論 (參照院字第八八一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