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4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4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4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5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3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0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上诉于第二审既经撤回,与未上诉同,嗣后声请再审,应属第一审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