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7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6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7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7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人通例第二十四条所称商号变更,系指继续营业时变更商号之名称一部或全部而言,改易商号之一字或加记,自得以变更论,至该条所称商号之废止,系指因歇业而废止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