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7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6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7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7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6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26 頁 | |
商人通例第二十四條所稱商號變更,係指繼續營業時變更商號之名稱一部或全部而言,改易商號之一字或加記,自得以變更論,至該條所稱商號之廢止,係指因歇業而廢止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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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6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26 頁 | |
商人通例第二十四條所稱商號變更,係指繼續營業時變更商號之名稱一部或全部而言,改易商號之一字或加記,自得以變更論,至該條所稱商號之廢止,係指因歇業而廢止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