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7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7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7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7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29 页 | |
放火非行劫之必要手段或当然结果,对于伙同行劫之盗犯,如不能证明放火行为系出于共同计划,自不应负共同放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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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非行劫之必要手段或当然结果,对于伙同行劫之盗犯,如不能证明放火行为系出于共同计划,自不应负共同放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