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9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8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9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7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43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2、6 条 ( 18.09.25 ) |
非军人而犯陆海空军刑法第二条所揭之罪,依陆海空军审判法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亦应由法院审判,原电显有误会,又保卫团团丁系警察性质,虽在剿匪作战区内,不能视同军人。
←司法院院字第108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9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7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43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2、6 条 ( 18.09.25 ) |
非军人而犯陆海空军刑法第二条所揭之罪,依陆海空军审判法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亦应由法院审判,原电显有误会,又保卫团团丁系警察性质,虽在剿匪作战区内,不能视同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