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1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7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97 页 | |
宪兵队长官应以中级以上直接有指挥命令部队权之长官为限,如无直接指挥命令部队权之辅助官,不问阶级如何,应仍以宪兵官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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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7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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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兵队长官应以中级以上直接有指挥命令部队权之长官为限,如无直接指挥命令部队权之辅助官,不问阶级如何,应仍以宪兵官长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