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7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97 頁 | |
憲兵隊長官應以中級以上直接有指揮命令部隊權之長官為限,如無直接指揮命令部隊權之輔助官,不問階級如何,應仍以憲兵官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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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7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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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隊長官應以中級以上直接有指揮命令部隊權之長官為限,如無直接指揮命令部隊權之輔助官,不問階級如何,應仍以憲兵官長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