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1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1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1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1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6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公司法第一条凡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之团体,均得称为公司,并无营业种类之限制,如所营事业非法令所禁止,即得请求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