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5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5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5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5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97 页

相关法条:工厂法 第 1 条 ( 21.12.3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非用发动机器之工厂,纵令规模宏大及平时雇用工人在三十人以上,仍不得适用工厂法,应依照普通法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