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6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6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6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1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政府遵奉省府主管厅命令执行之事件,其实施处分既属于县政府,仍应认为县政府之处分,如人民不服此处分提起诉愿,依法即须向省政府主管厅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