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6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6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6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15 頁 | |
縣政府遵奉省府主管廳命令執行之事件,其實施處分既屬於縣政府,仍應認為縣政府之處分,如人民不服此處分提起訴願,依法即須向省政府主管廳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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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遵奉省府主管廳命令執行之事件,其實施處分既屬於縣政府,仍應認為縣政府之處分,如人民不服此處分提起訴願,依法即須向省政府主管廳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