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03 页 | |
县政府行政会议为促进县属政务而设,该规程第一条定有明文,其第二条第三条所称之地方团体,自系指为法令所认许在一定地方办理公共事务而与县属政府有关之团体而言,惟该项有经县长聘约者之规定,此项团体首领须经县长聘约者,始得列为该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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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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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行政会议为促进县属政务而设,该规程第一条定有明文,其第二条第三条所称之地方团体,自系指为法令所认许在一定地方办理公共事务而与县属政府有关之团体而言,惟该项有经县长聘约者之规定,此项团体首领须经县长聘约者,始得列为该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