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01 頁 | |
查連保中如果確無同謀幫助或扶同隱匿情事,而又並不知情,故未揭報,或僅於犯罪完成後始行知情而不揭告,則刑法中並無科以刑罰之明文,應不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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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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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連保中如果確無同謀幫助或扶同隱匿情事,而又並不知情,故未揭報,或僅於犯罪完成後始行知情而不揭告,則刑法中並無科以刑罰之明文,應不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