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01 页 | |
查连保中如果确无同谋帮助或扶同隐匿情事,而又并不知情,故未揭报,或仅于犯罪完成后始行知情而不揭告,则刑法中并无科以刑罚之明文,应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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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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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连保中如果确无同谋帮助或扶同隐匿情事,而又并不知情,故未揭报,或仅于犯罪完成后始行知情而不揭告,则刑法中并无科以刑罚之明文,应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