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9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8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9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34 页 | |
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审判地方管辖之刑事案件,未经声明上诉者,依法既应覆判,则在覆判未终结以前,关于附带民事部分之执行,自可参照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五条但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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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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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审判地方管辖之刑事案件,未经声明上诉者,依法既应覆判,则在覆判未终结以前,关于附带民事部分之执行,自可参照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五条但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