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9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8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9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9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3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审判地方管辖之刑事案件,未经声明上诉者,依法既应覆判,则在覆判未终结以前,关于附带民事部分之执行,自可参照民事诉讼执行规则第五条但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