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9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8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9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9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34 頁 | |
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審判地方管轄之刑事案件,未經聲明上訴者,依法既應覆判,則在覆判未終結以前,關於附帶民事部分之執行,自可參照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五條但書辦理。
←司法院院字第118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9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9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34 頁 | |
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審判地方管轄之刑事案件,未經聲明上訴者,依法既應覆判,則在覆判未終結以前,關於附帶民事部分之執行,自可參照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五條但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