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字第1197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司法院院字第119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9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9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3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咨所述匿报契价之责任,应属于死亡之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