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9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9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9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9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40 页 | |
对于检察官不起诉处分,得声请再议者,以告诉人为限。税关发见商人行使伪造税票,函请该管检察官侦查,乃属刑诉法第二二二条之告发性质,自无声请再议之权。
←司法院院字第119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9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19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40 页 | |
对于检察官不起诉处分,得声请再议者,以告诉人为限。税关发见商人行使伪造税票,函请该管检察官侦查,乃属刑诉法第二二二条之告发性质,自无声请再议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