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1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1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1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4年2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50 页 | |
私盐治罪法第九条所谓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属于犯私盐罪者所有为限,该条上段已有明文,与刑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后段之意旨,原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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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2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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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盐治罪法第九条所谓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属于犯私盐罪者所有为限,该条上段已有明文,与刑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后段之意旨,原无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