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1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1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1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1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2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50 頁 | |
私鹽治罪法第九條所謂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私鹽罪者所有為限,該條上段已有明文,與刑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後段之意旨,原無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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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2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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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鹽治罪法第九條所謂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私鹽罪者所有為限,該條上段已有明文,與刑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後段之意旨,原無二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