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06 页 | |
刑事告诉虽得委人代行,所委之人,亦不问其系属律师与否,然律师代行告诉,依现行法令尚不能与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视同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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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06 页 | |
刑事告诉虽得委人代行,所委之人,亦不问其系属律师与否,然律师代行告诉,依现行法令尚不能与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视同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