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2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2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0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告诉虽得委人代行,所委之人,亦不问其系属律师与否,然律师代行告诉,依现行法令尚不能与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视同一律。